工作时间延长对就业的影响

延长工作时间可能会在短期内减少就业,但如果小时工资保持不变,从长期来看可能会增加就业

Johannes Gutenberg大学和IZA,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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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游说

标准工作时间是总工作时间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欧洲各国差别很大。许多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降低了标准工作时间,试图通过将固定的工作时间分配给更多的工人来促进就业。21世纪初,德国几家公司增加了标准工时,以降低劳动力成本,这一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逆转。标准工时增加对就业的影响取决于考察的时间范围、工资的反应、员工在调整前是否收取加班费、工作时间的生产率等因素。

集体商定的标准每周工作时间在选定的欧洲国家有所不同,2013

重要发现

优点

如果月收入保持不变,增加标准工时可以降低小时工资成本。

延长标准工作时间可以减少昂贵的加班工作。

如果标准工时的增加没有完全被加班时间的减少所抵消(这意味着总工时也会增加),那么固定的劳动力成本就会分摊到更多的工时上,资本就可以使用得更长。

如果成本的降低导致产出的增加,增加标准工时可以产生积极的规模效应,从而增加对劳动力的需求。

当标准工作时间增加时,用于开始和完成工作的“非生产性”时间比例可能会下降。

缺点

如果生产是固定的或增加不够,当标准工时增加时,生产一定产量所需的工人就会减少。

当标准工作时间增加时,以固定月工资工作更长时间的员工的情况会更糟。

当标准工作时间提高时,工作时间较长的员工接受培训的时间就会减少。

增加固定工资的工作时间可能会产生抑制作用。

如果一份工作是由给定的每周工作时间和每月收入组成的,那么标准工作时间的增加就没有影响,因为加班时间和小时工资会调整为保持原来的工作时间。

作者主要信息

在短期内,当难以提高产出时,增加标准工时可能会对就业产生负面影响。在较长时期内,当产出和资本可以变化时,如果月工资保持不变,则更有可能产生积极的就业效应。然而,如果小时工资保持不变或下降,在增加工时之前工作的员工的情况会更糟。延长标准工作时间也可以保护面临竞争压力的公司的工作岗位。也许明智的做法是采取灵活的安排,允许企业在工作时间方面稍微偏离集体谈判协议。

动机

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工作分担是几个欧洲国家的一个重要而有争议的政策问题。该政策的动机是,减少工作时间可以将固定的工作时间分配给更多的工人,从而促进就业。然而,有影响力的微观计量经济学研究发现,这种工作分担政策对就业没有影响,甚至是负面影响[1]。实现这一策略的基本方法是改变的数量标准时间。在德国和其他欧洲国家,自世纪之交以来,在部门层面商定的总标准工时一直非常稳定。尽管如此,德国的一些公司在本世纪头十年增加了标准工时。图1)。有人认为,这些变化是由于公司在集体谈判中相对于工会的权力越来越大,以及公司对全球化带来的日益激烈的竞争的反应而产生的[1]。在关于这些安排对就业的影响的公开辩论中,没有达成共识。

德国工作时间延长的例子

讨论利弊

标准工时增加的理论影响

短期内固定生产和资本的影响

由于生产和资本在短期内或多或少是固定的,标准工作时间的延长可能导致加班的减少。在最好的情况下,实际工作时数保持不受影响,因此,生产一定数量产出所需的劳动力规模也不受影响。

在不要求加班的企业中,标准工作时间的延长将导致每个员工实际工作时间的增加,因此需要更少的员工来生产相同数量的产出。这个结果基本上是相反方向的工作分担争论。即使员工不会因为标准工时的增加而被解雇,企业也可能在短期内减少雇佣新员工。

边际成本变化引起的劳动力内部替代效应

即使产出是固定的,就业也可能随着标准工时的延长而增加,因为工时和工人的相对边际成本发生了变化,这符合劳动力需求的新古典模型。企业通过选择使工时和工人的边际成本之比等于工时和工人的边际生产率之比的投入水平,使成本最小化。

为了看看会发生什么,假设标准工作时间上升,每小时工资是固定的,公司最初有加班时间。在最初的就业时间选择中,标准工时的增加降低了就业的边际成本,因为需要按加班费补偿的工时较少。另一方面,一小时的边际成本保持不变。因此,成本最小化的公司会用工人来代替工作时间(理论甚至预测加班时间减少的幅度大于标准工作时间增加的幅度)。然而,对于标准工时(没有加班)的公司,新古典模型预测,如果产出保持不变,标准工时的增加必然会减少就业(工时取代了工人)。因此,即使在这种简化的新古典劳动需求模型中,先验地延长工作时间的就业效应也不清楚[1]

中期的规模效应

无论企业是否提供加班,在资本和产出可以自由变化的中期,都会产生额外的规模效应。上述时间和工人之间的替代效应导致劳动力成本降低:提供加班费的企业将不得不支付更少的加班费,而只提供标准时间的企业将不得不支付更低的固定成本(与工作时间无关的每个工人的成本,如培训、招聘和解雇成本以及附加福利)。因此,企业将提高产出,同时用劳动力代替资本。规模效应和替代效应共同导致加班企业的就业明显上升,而在标准工时企业,就业效应取决于哪一种效应占主导地位。因此,增加标准工时是否会提高整个经济体的就业,取决于企业提供加班的程度。

如果标准工时的增加没有完全被加班时间的减少所抵消(这意味着总工时也会增加),则会产生额外的规模效应,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资本的运行时间(资本利用时间)会增加。因此,给定资本存量所产生的资本服务增加了,这反过来又提高了劳动的边际产量。

小时工资变化

如果公司保持月薪不变,标准工时的增加意味着小时工资的下降。事实上,与直接降低工资率相比,增加标准工时通常是一种争议较少的降低小时工资的方法(因此对公司来说更容易实施)。工资成本的降低促使企业用劳动力替代资本,增加生产,从而更有可能产生积极的就业效应。然而,对于只按标准时间工作的公司来说,就业率是否会上升仍然是个未知数。一个充分条件是劳动需求的增加还没有被增加的工作时间所满足。这反过来又取决于劳动力需求弹性,即劳动力成本每降低1%,劳动力需求就会增加的百分比[2]

考虑只使用标准工时的公司的情况(a)产出价格不变,(b)工时和工人是完全替代,(c)没有固定的雇佣成本,(d)固定的资本存量和固定的使用时间,以及(e)最初的月工资成本不变[2][3]类似的例子)。请注意,条件(c)和(d)暗示公司对员工的总工作时间分配和每个员工的工作时间不关心。

以一家公司为例,它需要总劳动力投入(员工乘以小时数)为4,000来生产一定水平的产出,而它需要100名员工工作40小时才能实现。就业对工作时间的弹性为-1。例如,总劳动力投入增加2.5%(达到41小时)将使对工人的最优需求减少约2.5%(现在,生产相同数量的产出只需要97.5名工人)。然而,假设月收入保持不变,工作时间的增加会使时薪减少约2.5%。在劳动力需求弹性为-1时,总工时需求将增加2.5%(从4,000增加到4,100)。因此,又需要100名工人(每人工作41小时),工人需求的替代效应和规模效应相互抵消。但是,当劳动力需求弹性为-0.8而不是-1时,替代效应占主导地位,对员工的需求下降。如果弹性系数为-1.2,则情况正好相反。

换句话说,劳动力需求弹性必须超过一,才能产生积极的就业效应。当月收入必须保持不变的限制被放宽时,每小时工资只会部分调整r假设,所需劳动力需求弹性为1/r。关于劳动力需求对工资成本变化的反应,有相当多的证据[4]。从长远来看,劳动力成本降低10%,总劳动力投入(工人乘以小时)平均增加10%。然而,在较短的时间范围内(当资本无法调整时),劳动力成本降低10%会导致总劳动力投入平均增加3%,因此,在标准工时增加的情况下,替代效应占主导地位。

然而,这些数字只是平均值,因工人特征、国家和其他变量而异。此外,由于资本运营时间较长,可能会产生额外的正规模效应。事实上,正如已经指出的那样,当资本运作时间等于工作时间时(假设每个工人的月工资不变,规模回报函数不变),工作时间的增加无疑会增加就业。[3]

虽然自本世纪初以来,德国在部门一级商定的标准工作时间没有改变,但一些实施这种协议的公司增加了标准工作时间。对某些工业来说,工会和雇主在工业一级缔结的集体谈判协定允许企业在某些条件下偏离集体商定的工资和工作时间标准。在就业研究所(IAB)机构小组2005年的调查中,13%的机构签订了这样的协议,其中52%的机构通常在标准工作时间内做出了这样的改变[1]。例如,在金属加工行业,集体协议允许13-18%(取决于地区)的劳动力偏离标准的每周35小时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在35至40小时之间。此外,在某些条件下,多达50%的员工可以工作长达40小时。该协议还规定,工作岗位不得因增加配额超过18%而减少,超过35小时的工作时间将有报酬,但没有工资加班津贴(参见德国有薪和无薪加班的相关性)[5]

图2根据IAB编制小组的数据,为德国提供了一些关于标准工时改变后每月工资调整的描述性证据。在接受调查的私营企业中,只有4%的企业报告在2003年至2004年间标准工作时间发生了变化(延长或减少)。在那些增加标准工时的企业中,大约60%的企业没有改变月工资,而只有四分之一的企业的时薪保持不变,也就是说,员工在延长工作时间后得到了全额补偿。

2003年至2004年德国企业标准工时变化和月薪调整情况(企业数量)

用企业工会谈判模型来解释随标准工时增加而出现的时薪变化,似乎是合理的[6]因为在德国,标准工时的增加通常发生在有工会的大公司。然而,很难预测集体谈判协议下时薪的反应。在其他因素中,它取决于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与首选工作时间的差异,工资谈判的协调程度,工会的议价能力,以及工会目标,即他们对就业和工资的相对权重。每月工资的任何变化也可能取决于原来的工作时间水平。如果原来的工作时间很短,每月工资不太可能增加很多(见[5]对于正式模型)。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在工作时间相对较短的国家,增加标准工时可能更容易增加就业。还应当记住,最低工资的存在可以排除在标准工时增加后工资分配中较低部分工人的小时工资下降的可能性。最后,小时工资在长期内的反应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工作时间固定,平均工资不变

这个讨论从一个新古典的劳动力需求模型开始,在这个模型中,企业把小时工资作为给定的。上一节介绍了一种情况,即标准工时增加,但月工资保持不变,因此时薪下降。这一结果可能表明企业议价能力的增强,但也可能表明工会对就业的偏好高于工资。

另一种情况也是可能的,每月工资和工作时间由长期合同协议共同确定[7]。换句话说,市场均衡可以被认为是反映了雇主和个体工人在所有工作时间内劳动需求等于劳动供给的共同偏好的满足[8]。为了保持既定的工作时间和收入,企业和工人个人通过调整小时工资率和可能的加班时间来应对监管措施(加班费或标准工时的变化)。想想标准工作时间增加会发生什么。保持小时工资和总工作时间不变会减少收入,因为一小部分工人将获得加班费,因为一小部分工人将获得加班费。因此,为了维持商定的收入,小时工资将向上调整,标准工作时间的增加对总工作时间和就业没有影响。这种情况与前面描述的情况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当总工作时间增加时,小时工资下降以保持月收入不变。研究发现,美国加班监管的效果既不完全符合劳动力需求模型,也不完全符合固定工时/平均工资模型[7]。对固定工时/平均工资模式的一种批评是,只有一小部分工人加班,而对于那些不加班的人来说,标准工时的增加将不可避免地改变工作时间。

生产力的变化

标准工时的增加可能会导致劳动生产率的变化,但目前还不清楚最后一个小时的工作效率是比以前更高还是更低。一方面,疲劳或抑制效应可能会起作用;另一方面,用于开始和结束一天工作的非生产性时间的比例可能会下降。更令人困惑的是,生产率变化的影响尚不清楚。一方面,如果边际生产率下降,则需要更多的雇员来生产给定的产出,并且在恒定产出下的就业时间弹性减少(以绝对值计算),这意味着雇员和时间不能像上面的简化示例那样一对一地相互替代。另一方面,总劳动生产率也会下降,这通常会降低长期的劳动力需求。

降价

随着标准工时的增加,生产成本降低,企业可能会降低价格。降价将刺激国内需求,加强国内公司的竞争力,通过抑制向其他国家外包,从而创造就业机会或至少保护就业机会。当然,提高竞争力的前提是,其他国家不会相应地增加工作时间。此外,较低工资成本的积极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被价格下跌所抵消,从而导致实际工资上涨。

劳动力供给反应

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增加工作时间会降低员工的效用。从理论上讲,每小时工资的削减导致了从市场工作到休闲的替代效应,因为自由时间的机会成本(放弃的收入)下降了;它还通过增加劳动力供给来确保一定的收入水平,从而产生收入效应。即使替代效应占主导地位,这个问题在数量上也不重要,因为劳动力供给弹性通常很低(至少对男性来说)。此外,劳动力供应通常是由集体谈判而不是由工人个人决定的(见上文)。

增加的工作时间也可能使员工的培训时间减少,除非培训是在工作时间进行的,从而从长远来看减少了(一些)员工的人力资本。

替代国内生产的市场商品和服务

工作时间的延长和闲暇时间的减少可能会导致人们减少家庭生产,而需要市场上的商品和服务作为替代品。这种反应将增加对非熟练劳动力的需求,并降低这一群体的失业率(假设他们的工资没有完全调整)。[9]

工作保证以换取延长工作时间

无论对总体就业的影响如何,延长标准工作时间的另一种选择可能是一些公司关闭国内生产。在这种情况下,标准工时的增加显然有利于国内就业。事实上,一些公司在提高标准工时的同时,为现有劳动力提供了就业保障。例如,在德国,西门子电子集团和汽车制造商戴姆勒-克莱斯勒于2004年与工会就增加标准工时达成协议图1)。作为回报,戴姆勒-克莱斯勒向其在德国的工人保证,他们的工作将得到保护,直到2012年,西门子则取消了将2000个工作岗位迁往匈牙利的计划。在这两种情况下,薪酬都没有增加[5]。因此,处于竞争压力下的公司可以结合使用较长的标准工作时间和固定的月工资(根据定义,这增加了公司的利润状况)来保护工作。

经验证据

对实际工作时间和标准工作时间之间关系的实证研究通常发现弹性接近于1[1]。这一发现表明,加班和标准工作时间之间几乎没有关系,因此,当标准工作时间增加时,短期内有利于替代员工的工作时间。此外,这一发现与工作由特定的工作时间和收入组成的观念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加班费将完全补偿标准工作时间的变化)。然而,大多数实证研究都没有估计因果关系,也没有一个研究明确关注标准工作时间增加的影响。

相比之下,有充分的经验证据表明,削减标准工作周对就业的影响。总的结论是,工作分担不会增加就业,甚至可能会减少就业[5]。调查减少工作时间的影响的研究经常发现,减少工作时间往往伴随着小时工资的增加,通常达到全额工资补偿(固定月工资)的程度。一个突出的例子是对德国的研究[10]。显然,这种工资调整将是标准工时减少后取得积极就业效果的主要障碍。

缺乏关于增加工作时间影响的微观计量经济学证据的一个例外是德国的一项研究,该研究使用IAB编制小组对2002年至2004年期间增加标准工作时间的机构(治疗组)与2001年至2006年期间没有改变标准工作时间的机构(对照组)进行了比较。[1]。该研究证实了理论,发现增加标准工作时间对加班企业的就业有统计学上显著的积极影响,但对标准工作时间的企业没有影响。此外,研究发现,在增加标准工时的企业中,平均月薪没有变化[1]

限制和差距

虽然微观计量经济学研究(在某些假设下)能够确定因果关系,但它们只能进行部分均衡分析,这种分析假设工作时间变化的影响仅限于直接受影响的工人,并且没有外部性。此外,虽然人们很容易认为减少和延长标准工作时间会产生相反和对称的影响(由此可以得出延长标准工作时间至少不会对就业产生负面影响),但事实并非如此。例如,标准工时的减少可能伴随着生产过程的重组或在工作时间方面引入更大的灵活性,而标准工时的增加可能并非如此。

然而,几乎没有证据表明延长工作时间对就业的影响。德国的这项研究仅基于100家自行选择延长工作时间的机构[1]。为了将研究结果解释为标准工时增加对就业的因果效应,必须假设公司没有调整标准工时以响应需求的增加,并且在没有治疗(标准工时增加)的情况下,治疗和控制机构的就业趋势将是相同的。[1]。因此,标准工时增加的影响很难评估,因为它们很少发生,而且大多数发生在公司而不是行业层面,因此不是外源性的。私营部门的一个明显例外是,2006年德国主要建筑部门的集体协议将标准工时从39小时提高到40小时(月薪没有调整)。

摘要及政策建议

在一些国家,特别是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减少标准工时,以便将一定数量的工作分配给更多的雇员,是一种流行的政策工具。然而,计量经济学证据表明,在最好的情况下,没有积极的就业效应,主要是因为小时工资的增加是为了保持月工资(几乎)不变。21世纪初,德国的几家公司逆潮流而行,增加了标准工时。理论研究表明,增加标准工时要产生积极的就业效应,必须满足几个条件。具体而言,时间范围很重要。在短期内,如果产出是固定的,标准工时的延长甚至可能对就业产生不利影响。从长期来看,结果更为乐观,可能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然而,就业效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时薪的反应。如果小时工资下降,保持月收入不变,那些在增加工时之前工作的员工的情况显然更糟(他们为同样的工资工作更长时间),但就业率可能会上升。不考虑任何就业增加的数量效应,劳动力成本的降低应该有助于在竞争压力下保护企业的就业。 Generally, it may be advisable to incorporate flexibility into agreements covering working time, to allow firms to take into account the situation at the company level and to deviate (to some extent) from 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s, as has been implemented in sectoral agreements in Germany.

致谢

作者感谢一位匿名审稿人、IZA World of Labor的编辑,以及克劳斯·施纳贝尔(Claus Schnabel)对早期草稿的许多有益建议,以及克里斯蒂娜·亨特里希(Christina Hentrich)的研究协助。

相互竞争的利益

IZA劳动世界项目致力于IZA研究诚信指导原则。作者宣称已遵守这些原则。

©Thorsten Sch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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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延长对就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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