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雇佣年龄的规定是否减少了童工?

减少对现有法律的关注,更多地关注实施和执法,可能会更好地促进全球反童工斗争

达特茅斯学院和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德国IZ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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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游说

规定最低就业年龄是全球打击童工的主要工具。如果得到执行,这些规定可以改变儿童参与的工作类型,但最低年龄规定并不是促进教育的有用工具。尽管它们几乎被普遍采用,但最近对59个发展中国家的研究发现,几乎没有证据表明这些规定以有意义的方式影响儿童时间分配。展望未来,协调义务教育法和最低就业年龄法规可能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些法规对儿童时间分配的共同影响,但这些法规不应成为全球打击童工的焦点。

与同一学校毕业年龄和就业年龄的儿童就业

重要发现

优点

如果强制执行,最低年龄规定可以成为改变儿童工作方式的有用工具。

当与义务教育法相协调时,监管是最强有力的。

减少童工可以在对家庭生活水平影响最小的情况下实现。

被胁迫和强迫的童工虽然只占童工的一小部分,但可能从最低就业年龄法中获益最多。

随着时间的推移,最低年龄规定可能会建立新的社会规范,并可能为法律体系追查严重违规者提供工具。

缺点

最低年龄规定不是促进教育的工具。

最低年龄规定可能会使孩子在劳动力市场上与父母分离,使孩子更容易受到伤害。

大多数童工从事的活动超出了最低年龄规定的范围。

几乎没有证据表明最低年龄规定正在执行。

采用最低年龄规定似乎是出于全球政治考虑。

作者主要信息

最低年龄规定有可能减少童工。然而,就目前执行的情况来看,这些措施似乎并未对儿童就业产生实质性影响,可能会减轻要求进行更有意义改革的政治压力。如果得到执行,最低年龄规定可以成为改变儿童工作方式的有用工具,但几乎没有证据表明它得到了广泛的执行。最低年龄规定不是促进学校教育的工具。

动机

大约有1.68亿童工(见童工)在2013年的世界。由于人权和经济发展问题,童工是一个全球性的政策问题。最低年龄规定是影响雇主雇用童工决定的主要工具。

大多数国家都有最低就业年龄规定。这些措施通常以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最低就业年龄的第138号公约和关于最恶劣形式童工的第182号公约的原则为基础。最低年龄法律通常不包括以家庭为基础的企业,定义为家庭农场和不定期雇用外部工人的企业。在特定年龄(通常是12岁)之前,禁止在家族企业之外就业。在此之后,在有限的情况下,例如白天但在上课时间之外,只能在某些部门工作,直到14岁或15岁,这时允许更广泛的就业,除了一个国家的危险活动清单上的工作,这些工作直到17岁才被禁止[1]

尽管这些法律无处不在,但它们对童工的经济影响和影响尚未得到很好的理解。本文考虑了当代低收入经济体中最低年龄法对童工和学校教育的影响,并在可用的情况下使用了经验证据。然而,最低年龄规定有一些重要的潜在后果,只是在理论上进行了研究。大部分讨论是基于儿童基金会多指标类集调查的数据,即多指标类集调查数据。这些数据代表了生活在59个主要是低收入国家的1.56亿8-14岁儿童。

讨论利弊

强制执行的最低年龄规定将改变儿童的工作方式

儿童可以通过在家庭内外工作,以多种方式对家庭作出有益的贡献图1)。无偿家庭服务的参与是广泛和重要的。孩子们做饭、打扫卫生、购物、照顾家里的家属。在多指标类集调查数据中,参与这些无偿家庭服务的比例是有偿就业的25倍。约23%的8-14岁儿童还通过参与家庭农场和企业为家庭做出经济贡献。

8至14岁的儿童在家庭内外从事多种工作

家庭以外的经济活动远没有那么普遍,孩子家以外的无偿经济活动(例如,在邻居的农场帮忙)是最常见的外部活动形式。多指标类集调查的数据显示,只有3%的8-14岁儿童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虽然存在国家间的差异,但多指标类集调查的数据并不局限于儿童很少外出工作。

最低年龄规定通常不包括以家庭为基础的企业。实用主义和道德观点都被用来为法律关注离家工作辩护。家庭内部的就业往往不受监管机构的监督,而识别和监控家庭生产所需的监管基础设施成本过高。在道德方面,人们倾向于认为在家庭环境中完成的工作与为家庭以外的人完成的工作有着根本的不同。我们有理由质疑这种观点的基础。鉴于以家庭为基础的经济活动普遍处于不受管制的状态,尽管儿童的父母离他们很近,但他们在家庭内部比在家庭外部更容易受到危害和风险的影响。无论如何,在最低年龄法中普遍存在这样一种观点,即监管不应干涉儿童参与以家庭为基础的企业。

然而,最低年龄法往往适用于家庭内部被列为最恶劣形式童工的活动。劳工组织第C182号公约的签署国同意制定一份该国禁止儿童从事的活动清单,无论工作地点如何。但是,如果没有任何基础设施来规范以家庭为基础的活动,禁止活动清单在家庭内部的影响可能不如在家庭外部的影响大。

因此,大多数儿童参与的活动超出了目前执行的最低年龄条例的范围。以家庭为基础的经济活动比儿童家庭以外的有偿就业普遍7倍,以家庭为基础的工作普遍26倍(见图2)。

马拉维按年龄分列的有薪就业参与率,2006年

由于大多数儿童就业不在最低年龄规定的范围之内,执行这种规定将在很大程度上把儿童从受管制的活动转移到不受管制的活动,对改变儿童经济活动的普遍程度或促进上学几乎没有作用。例如,多指标类集调查数据显示,从事有偿就业的儿童中有五分之四也在家中工作。大多数人提供无偿家庭服务,40%的人参与家庭经济活动。如果她们参与非以家庭为基础的工作受到限制,她们可能会用这些时间来代替从事以家庭为基础的工作的其他家庭成员的时间[2]。强制执行最低年龄规定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儿童从事的工作类型(而不减少他们的劳动时间分配),当某些类型的工作(比如,家庭企业以外的工作)被认为不太受社会欢迎时,这种想法对政策来说不一定是问题。此外,如果受管制和不受管制的劳动力可以很容易地相互替代,那么儿童失去受管制的工作对家庭的经济影响应该是最小的。

强制执行的最低年龄规定主要是将儿童从受监管的活动转移到不受监管的活动,而不是消除儿童就业的想法,与大多数关于最低年龄规定的理论论文的前提不同,后者通常假设儿童只有一种潜在的工作(最低年龄规定禁止)。在童工文献中引用最多的模型中,只有一个部门雇佣童工,监管可以完全禁止它[3]。后来的改进增加了第二个不受监管的部门[4]。在这个双部门模型中,受监管部门就业的减少会压低工资,并增加经济中整体的童工(如果不受监管的部门也是童工的话),因为较低的家庭收入会诱使更多的儿童去工作。

在最低年龄规定的背景下,一项活动在一个国家法律上被定义为童工,但在最低年龄规定下却被允许,这将是令人惊讶的。因此,两部门模型的结果可以更好地理解为,当一个部门禁止儿童劳动时,儿童可以做更多的工作。当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令人不快时,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可能支付更多的报酬[5]。由于只有两个部门,受强制禁止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影响的家庭的经济状况更糟,因为他们失去了高薪工作。如果在不受管制的部门有连续的就业机会,那么管制应改变儿童的工作方式,而不影响他们是否工作或工作多少。

关于强迫或剥削劳动的文献也以一种截然不同的方式考虑了劳动法规的影响。例如,信贷限制和保险失效可能导致家庭将子女送入担保劳动安排,子女的报酬低于其经济贡献的价值[5]。或者,在更普遍的情况下,雇主可以通过支付低于其经济贡献价值的工资来剥削儿童[6]。这些论文与刚才讨论的文献不同,它们关注的是劳动类型,在这些劳动类型中,代理人不能自由地分配时间,以最大化他们的福祉。当强制存在时,禁止这些反竞争机构的努力可以使工人和社会毫无疑问地更好。虽然被胁迫和强迫的童工只占童工的一小部分,但这些童工可能从最低就业年龄法中受益最多。不幸的是,经验文献没有提到最低年龄规定对这些最恶劣形式的童工雇佣的影响。

即使在竞争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中,将儿童从受管制的部门转移到不受管制的部门也可能对童工及其家庭造成经济以外的不良后果。首先,大多数打工的孩子和他们的父母一起工作。父母的存在可以保护孩子不受他人的影响,也可以保护孩子不受自己决策缺陷的影响。如果监管将父母与其子女分开(父母在受监管的部门,儿童在不受监管的部门),儿童可能更容易因从事仅限儿童的活动而受到就业不利后果的影响[7]。如果受监管的部门更加引人注目,并且该部门的儿童更容易与成年人竞争,那么将儿童从该部门移除可能会减少对更广泛的反对儿童就业努力的政治支持[8]

本讨论假定最低年龄规定得到执行。下一节提供的证据表明,最低年龄规定一般没有得到执行。

最低年龄规定很少得到执行

自19世纪末以来,高收入国家就存在最低就业年龄规定。在美国,第一部童工法是针对制造业就业的,但在执法方面的立法落后于法律的通过[9]。几项研究发现,美国各州采用童工法与制造业就业之间存在相关性,但这些法律往往是随着童工人数的减少而不是引领童工人数的减少。考虑到这一点,20世纪初制造业的最低年龄限制似乎对儿童参与制造业的影响不大,对美国童工数量的长期下降起了微不足道的作用[9]

现代最低年龄规定与20世纪初美国和其他地方采用的规定有三个关键区别。首先,现代法规涵盖了更广泛的经济部门。第二,现代法规一般适用于童工现象更为普遍的地方,而不是几乎消除童工现象的地方。第三,外部的国际压力是采用现代童工法规的更大力量,导致各国的法规相当一致,这也许解释了为什么用于执行法规的资源如此之少。

一项研究考察了限制最低就业年龄的法律的影响,使用了59个制定了最低就业年龄法律的国家的多指标类集调查数据[2]。由于强制执行的最低年龄法律改变了按年龄划分的就业分布,因此有必要研究一下,有多少带薪就业的差异可以由儿童之间的年龄差异来解释。事实证明,非常少。家庭特征,如居住社区、父母教育程度和收入,占59个国家有偿就业差异的63%。在这些国家中,年龄对带薪就业差异的影响都不超过3%(平均低于1%)。即使与年龄相关的有偿就业的所有变化都归因于最低年龄法(这是不现实的,因为年龄较大的儿童也是更成熟、更有生产力的工人),这些法律在解释与年龄相关的变化方面似乎是最不重要的。

最低年龄规定可以影响儿童的工作方式,即使年龄在儿童从事有薪就业的差异中只占很小的一部分。研究最低年龄的带薪就业是否比研究人员预期的要高,可以测试最低年龄法律执行的证据。关键的挑战是形成这样的预期:如果最低年龄法律不放宽到目前的年龄,带薪就业的普遍程度会是什么样子。这是通过估计低于最低年龄的带薪就业年龄趋势,并将该年龄趋势预测到最低年龄来实现的[2]。实际上,在假定经济不发生其他变化的情况下,这就得出了将现行最低年龄规定再延长一年对带薪就业的影响。

以马拉维为例。马拉维在1999年签署国际劳工组织公约C138和C192后,于2000年通过了《就业法》,将14岁定为最低就业年龄。在家工作明确不受法律约束,在数据所涵盖的时间内,上学也不是强制性的(2006年)。按年龄划分参加有偿工作(14岁以前是非法的)的情况,得出了一些有趣的观察结果图2)。首先,有低于最低年龄的儿童参与有偿工作,尽管这是非法的。显然,法律并没有得到完美的执行,对最低就业年龄的实证研究也没有得到完美的执行作为一个假设来检验。相反,研究人员测试是否有任何强制执行的证据。其次,参加有偿就业的人数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一个12岁的孩子从事有偿工作的可能性是一个9岁孩子的两倍多。第三,最低就业年龄的实际带薪就业低于根据马拉维带薪就业的估计年龄趋势所预期的。

用同样的方法来检查样本中59个国家的最低就业年龄条例的影响,结果显示,儿童时间分配方面没有变化,这与任何国家的最低年龄限制的影响是一致的[2]。然而,在布隆迪和吉尔吉斯斯坦这两个国家,义务教育法与最低就业年龄法相匹配,结果的模式似乎与义务教育法的效果一致。

将所有59个国家的数据汇总后,也出现了同样的模式[1]。在义务教育结束年龄与最低就业年龄相同的国家,以及两个年龄不同的国家,数据被绘制为有偿就业与最低就业年龄的关系图3)。在两个年龄不同的国家,最低年龄的带薪就业低于预期。因此,没有证据表明最低年龄规定对带薪就业有影响。但是,在两个年龄重合的地方,最低年龄的带薪就业比预期的要高得多,因此支持最低年龄规定和义务教育法律相结合的效果。

按年龄和义务教育年龄划分的有薪就业协会

在考虑时间分配的变化模式时,研究人员认为,这些数据与假设一致,即是义务教育的结束而不是最低年龄限制的放宽影响了时间分配[1]。来自当代发展中国家的这一发现与1900年美国各州义务教育法影响的研究结果相似[10]。该研究能够拒绝义务教育法对教育没有影响的原假设,除非义务教育法与就业法的最低年龄相匹配。

如果几乎没有证据表明最低就业年龄规定得到了广泛的执行,那么为什么要花这么多精力来采用这些规定呢?这些条例可能提供的福利与改变最低年龄儿童的时间分配无关,因此超出了它们对童工现象普遍存在的直接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可能会建立新的社会规范。它们可能为法律体系追查严重违规者(如强迫劳动事件)提供工具。或者它们可以为其他政府反童工法提供组织原则。然而,很明显,目前没有多少证据或历史先例表明,这些条例单独在实质上影响了儿童的就业模式。

限制和差距

目前的证据有几个重要的局限性。首先,未能找到最低年龄规定对带薪就业产生影响的证据,并不排除未来的规定可能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可能性。其次,证据并不排除现行法律被用来将儿童从特定的、更有害的部门或工作类别转移到其他有报酬的工作的可能性。如果一种有偿工作比另一种工作差得多,从政策角度来看,这种转移可能是可取的。第三,如果法规只用于将儿童从稀有类型的工作中转移出来,即使儿童没有被转移到其他类型的有偿工作中,研究设计也不会具有统计能力来检测这些影响。

同样重要的是要考虑研究中对最低年龄法影响的估计所衡量的是什么[1][2]。实证方法只回答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最低就业年龄规定再延长一年,带薪就业将会发生什么。如果最低年龄法改变了就业的整个年龄分布,或者对就业产生了逐渐累积的影响,这种方法就无法检测到这些影响。这些研究中所考虑的有限问题可以通过关注改变其法律的国家来解决。

除此之外,这种类型的观察性研究不足以确定影响整个国家的法律和法规的影响,与没有此类法律的国家相比,这些法律和法规改变了童工的情况。例如,如果最低年龄规定将许多儿童排除在劳动力之外,它可能会提高成年人的工资。成年人较高的工资会削弱童工的贫困动机,但在研究设计中无法检测到图3。现有最低年龄规定的这些广泛的、普遍的影响似乎不太可能,因为在最低年龄周围,有偿就业似乎没有变化,但使用现有证据中采用的数据和研究设计,不能排除这种影响。

摘要及政策建议

很少有证据表明,目前的最低就业年龄规定正在影响儿童从事有薪就业。世界上几乎每个国家都有最低就业年龄规定。然而,对59个主要是贫穷国家的审查并没有发现任何一个国家对最低年龄规定产生影响的确凿证据。

对美国历史上最低年龄立法的研究表明,当立法与义务教育年龄法相协调时,影响最大。来自当代发展中经济体的证据与这一假设是一致的(尽管它没有直接检验它):协调教育和就业法规可能有助于最大化这些法规对时间分配的共同影响。

除了建议协调教育和就业监管之外,从这里讨论的证据中是否还存在其他明确的政策原则?证据表明,仅仅通过关于雇用儿童的条例不足以影响童工问题。减少对现有法律的关注,更多地关注法律的实施和执行,以及解决童工的根本原因,可能会更好地促进全球反童工斗争。

关于童工的决定因素的更广泛的证据并没有为以下观点提供太多基础:童工是由普遍存在的、有利可图的就业机会所驱动的,而这些机会可能被监管剥夺。许多研究表明,当贫困得到缓和时,儿童就业率大幅下降。灾害和干旱,即使是那些使就业机会枯竭的灾害和干旱,似乎也与更多的童工有关。总的来说,虽然就业监管可能是整体童工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将最低年龄监管置于改善贫困儿童生活的全球努力的中心,并没有强有力的理论或经验基础。

致谢

作者感谢匿名审稿人和IZA劳动世界编辑对早期草稿的许多有益建议。他还感谢Mahesh Shrestha对本文中论文的深刻讨论。作者感谢美国劳工部、国际儿童基金会、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世界银行为与童工有关的咨询服务提供的大量财政支持。他是Goodweave基金会和理解儿童工作项目的顾问。

相互竞争的利益

IZA劳动世界项目致力于IZA研究诚信指导原则。作者宣称已遵守这些原则。

©Eric V. Edmo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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