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
发表于:《公共经济》,2016年第137期,28 -37页
本文研究了医疗产品市场存在不完全竞争时,考虑事后道德风险的医疗保险设计问题。本文考虑了垄断定价、价格谈判或横向差异化等多种情况。保险合同规定了两种类型的共同支付:从价共同保险费率和特定的(每单位)共同支付。通过适当地结合这两种共同支付率,保险公司可以有效地控制生产者价格,从而使生产者的收入刚好覆盖固定成本。因此,对共同支付工具的适当监管将导致与医疗产品完全竞争下相同的个人支出报销规则。因此,没有必要像费尔德斯坦(1973)所主张的那样,因为不完全竞争而对保险范围进行额外的定量配给。有趣的是,最优政策非常类似于共同支付率较低(可能为负)而共同保险率较高的参考价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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