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

IZA DP第857号:儿童监护的经济模式

《复杂合伙企业的控制权》修订版,载于:《欧洲经济学会学报》,2011年第9期,第551-589页

本文建立了一个基于不完全契约方法的儿童监护权分配模型。由于婚姻中存在交易成本,无私的父母不能就他们对孩子的投资订立合同,但可以通过事先确定在他们离婚时将监护权分配给谁来减少由此产生的低效率。研究表明:(1)保管权的最优配置既取决于偏好因素,也取决于技术因素;监护权可以分配给更重视儿童福利利益的父母,反之亦然,分配给评价最低的父母;(三)如果父母一方的投资明显比另一方的投资重要,则优先考虑单独监护权而不是共同监护权,并应分配给投资相对重要的一方;(iv)如果父母投资的重要性足够相似,如果父母对孩子质量的估值差异很大,那么共同监护权是最优的,估值低的父母获得相对较大的份额,因为另一方无论如何都会对孩子进行投资,而估值低的父母将被赋予更大的议价能力。然后将这些结果的含义在当前监护法律的背景下进行解释,讨论与最优监护规则基础的一些参数的经验估计相关的问题,并用于质疑对婚前合同的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