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

IZA DP No. 6290:法律和规范

本文分析了个人和社会偏好(“价值观”)、物质或其他显性激励(“法律”)和社会制裁或奖励(“规范”)如何影响私人决策和公共政策。它首先考察了荣誉、耻辱和社会规范是如何从个人的行为和推论中产生的,以及它们是如何与物质激励相互作用的。然后,本文描述了在规范存在的情况下最优激励设置的特点,特别是推导出Pigou和Ramsey税收的适当修改版本。结合代理对偏好分布的不完全了解,可以分析几个新问题。第一种是社会心理学家的“基于规范的干预”实践,即旨在改变人们对同龄人中什么构成“正常”行为或价值观的看法的活动和信息。该模型清楚地说明了这些干预措施是如何运作的,但也说明了它们的有效性如何受到可信性问题的限制,特别是当描述性规范和规范性规范发生冲突时。下一个主要问题是法律的表达作用。立法者和其他负责人的选择自然反映了他们对社会偏好的了解,而这些同样的“社区标准”也塑造了社会判断和道德情感。因此,制定法律既意味着施加物质激励,也意味着传递有关社会价值观的信息,从而也意味着不同行为可能会遇到的规范。该分析结合了一个知情的主体和个别的信号代理人,使表达律的概念变得精确,特别是决定了何时需要减弱或加强激励。 Pushing further this logic, the paper also sheds light on why societies are often resistant to the message of economists, as well as on why they renounce certain policies, such as "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s", irrespective of effectiveness considerations, in order to express their being "civiliz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