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
发表于:《家庭经济学评论》,2006年,http://dx.doi.org/10.1007/s11150-006-0010-7
本文旨在确定自愿资金转移是否可以用自我执行的家庭章程的存在来解释。我们确定了一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当一个代理人根据家庭结构进行优化时,她的行为将与由利他动机或交换动机驱动时不同。这种情况是存在有约束力的信用配给,如果存在家庭结构,这可能会提高进行资金转移的概率(以及转移的金额),但如果转移是赠与或为所提供的服务付款,则会产生相反的效果。考虑到可能的内生性,我们发现,如果潜在的捐款人在退休年龄以下且有孩子,定量配给对捐款人的概率和捐款额有积极影响,但如果这个人没有孩子或超过退休年龄,则没有显著影响。这驳斥了资金转移是出于利他主义或直接交换动机的假设,但没有驳斥这些转移是受家族章程支配的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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