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

IZA DP第10557号:家庭议价、配偶消费模式和商品税的设计

发表于:《牛津经济论文》,2021,73,2021,225—247。

我们研究了当消费和劳动力供给通过配偶之间的谈判程序确定时,以及当也存在最优所得税时,商品税的作用和结构。我们关注的是“女性”和“男性”产品的税收待遇是否应该有区别的问题。当夫妻之间的权重(以及工资)不同时,异质性是多维的,阿特金森和斯蒂格利茨定理不适用。此外,当社会福利功能以个体为基础时,配偶的社会权重可能与其在夫妻内部的权重不同。这就产生了庇古的考虑,而庇古的考虑本身就可以证明征收商品税是合理的。我们证明了税率的表达式包括庇古条件和激励条件。他们的作用在某些商品仅由配偶一方消费的情况下最为明显。例如,假设女性配偶的交易权重较低,我们就会发现庇古条件要求对“女性商品”进行补贴,对“男性商品”征税的条件。激励条件取决于双方谈判权重的分配。例如,在排他消费的情况下,当女性配偶的体重随着工资的增加而增加时,女性商品往往被生产能力更强的夫妇消费的比例更大。 Consequently, the incentive term makes it a candidate for taxation. In this case the Pigouvian term is mitig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