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
发表于:《欧洲经济评论》,2006,50 (3),647-668
与标准的税收竞争模型相比,在“新经济地理环境”中,针对移动因素的税收竞争是不同的。对核心区流动要素产生的集聚租金可以征税。此外,核心国家和外围国家之间的税收差异可以保持。本文在除核心-外围平衡外,还存在部分团聚的稳定平衡的情况下重新研究了这个问题。我们证明,即使只有部分集聚且移动因素不产生集聚租金,税收差异也可能作为税收博弈的均衡而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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