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

IZA DP No. 6375:公路卡车司机的报酬是什么?来自社会比较和工作组织在工资决定中的作用的外生监管变化的证据

利用最近对卡车司机的研究得出的证据,并分解了之前研究人员没有的旧数据,我们重新审视了一个经典的主题,并找到了一些新的答案。我们关注的是在经济放松管制前后,美国出租卡车运输公司雇佣的按英里数支付的公路牵引拖车司机(“公路司机”)在公司层面上的平均年收入差异。道路司机的产量是个性化的,工资是基于一个计件率(里程)。然而,道路司机在两种不同的物流系统下工作——低于卡车载重[LTL]和卡车载重[TL]——与两种不同形式的工作组织相关。我们发现——与Rose(1987)的预测相反——不仅LTL公司的道路司机的薪酬高于TL公司的司机,而且在LTL公司,工会收入溢价在放松管制后保持不变,工会覆盖率缓慢下降,而在TL公司,工会差异和工会覆盖率都急剧下降。我们回顾了相关的理论解释:认知能力或非金钱障碍的支付;基于独立公用事业的标准效率工资模型产品市场租金分成;员工群体之间的社会比较导致的公平问题;工作组织的差异是工会租金或准租金的来源。 Only equity concerns, for the LTL earnings differential, and quasi rents (but not a union threat effect, contrary to Henrickson and Wilson (2008)), for union coverage and premium in LTL, are consistent with our empirical results. Both earnings differentials are based on differences in work organization, rather than differences in the workers or the work itsel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