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
发表于:《家庭经济学评论》,2006年第4期,183 - 204页
本文旨在确定自愿资金转移是否可以用自我执行的家庭宪法的存在来解释。我们确定了一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行为主体是根据家庭结构进行优化的,那么她的行为会与被利他主义或交换动机所驱动的行为不同。这种情况是存在有约束力的信用配给,如果存在家庭章程,这可能会提高进行资金转移(以及转移的金额)的可能性,但如果转移是礼物或提供服务的付款,则会产生相反的效果。考虑到可能的内生性,我们发现,如果潜在的捐赠者在退休年龄以下并且有孩子,配给对捐赠的概率和捐赠的数量有积极的影响,但如果该人没有孩子,或者超过退休年龄,则没有显著的影响。这否定了金钱转移是由利他主义或直接交换动机驱动的假设,但不是这些转移受家庭宪法支配的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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