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

IZA DP No. 1033:集聚与税收竞争

《经济评论》,2006,(3),647-668

与标准税收竞争模型相比,在“新经济地理环境”中,针对移动要素的税收竞争是不同的。对核心区流动要素产生的集聚租金可以征税。此外,核心国家和外围国家之间的税收差异可以维持下去。本文在一个除了核心-外围均衡外,还具有部分集聚的稳定均衡的背景下重新研究了这一问题。我们表明,即使只有部分集聚,而且流动因素不产生集聚租金,税收差异也可能作为税收博弈的均衡而出现。